前言

遠在古希臘羅馬時代就有選擇權(Option)交易模式形成;在十八世紀時,櫃檯交易的股票和農產品選擇權就很活躍;在交易所上市的選擇權交易則遲至1973年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簡稱CBOE)成立後才開始。至於期貨選擇權,則是在1982年10月正式登場,其標的物是美國長期公債和糖的期貨合約。從此以後,期貨選擇權和其他的選擇權交易,如雨後春筍般紛紛開始運作,到了1992年主要的期貨契約大都已附有選擇權的交易,且選擇權契約的交易量占該商品合約交易量約40%,可說是最有潛力的金融商品。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是期貨選擇權商品種類之一,因此期貨選擇權的介紹即涵蓋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所以以下我們逐步由選擇權的定義和構成要素來正確的認識期貨選擇權,其後來探討影響價格的因素及其交易策略,最後將選擇權和期貨合約作一比較。

基本概念

一、定義

選擇權是一種契約,其買方有權利但沒有義務,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物。選擇權所表彰的是一種權利,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買權CALL 或賣權PUT,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現貨之契約;選擇權之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契約之義務。

二、選擇權的類別

1. 未來購入現貨的權利,稱作買權 (CALL)
2. 未來售出現貨的權利,稱作賣權 (PUT)

三、享受權利者和負擔或有義務者:

1.
享受權利者即為選擇權之買方,或稱作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履約,所以必定在履約可獲利時執行權利。
2.
負擔或有義務者即為賣方,先收取買方所支付之權利金,當買方要求履約時,有義務依約履行。為防止有違約之虞,故賣方需繳交保證金。
選擇權的一大特色即為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稱職務。

四、選擇權的權利期間

買方權利的行使有一期限,稱作到期日或失效日,而到期日距今的時間即為權利期間。

五、選擇權的標的物

選擇權有其不同到期日的標的物。而標的物為何?需視契約內容而定。

六、權利金 (Premium)

即選擇權的價格。買方在進場時即支付權利金予賣方以取得權利。權利金代表選擇權的價格,影響選擇權價格的因素包括了標的市價、履約價格、無風險利率、權利期限、標的波動性;而選擇權的價值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內含價值(INTRINSIC VALUE),二是時間價值(TIME VALUE)。內含價值係指立即履約可獲得的利潤,時間價值則是隱含的期望價值,隨時間縮短遞減。

七、形式

選擇權形式可分為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
歐式選擇權需在到期時,才可進行履約。
美式選擇權,則在到期日之前任何時點,買方皆可要求履約。

影響價格的因素

選擇權價格受標的物商品價格的變動影響。很明顯地,若現貨目前價格上揚,則買權必跟著水漲船高,而賣權價格則降低,這是隨著行情而改變。其二考慮履約價格的高低,履約價低的買權其權利金必然高,因為買方有以較低價格買進的權利;反之一個賣權則在履約價高時較昂貴。其三為無風險利率的影響。利率越高,履約價格經折現後價值會愈低,因此對買權的影響是正向的,即價格變高;而對賣權是負向的影響。其次讓我們討論權利期間和現貨價格波動兩項因素。權利期間愈長,則不論買權和賣權此兩種權利可行使的期限加長,權利金自然要多付,因此皆為正向的關係;期貨價格波動性,通常用價格差來衡量。波動性愈大的期貨商品其選擇權的價格愈高。以向上波動而言,買權獲利無限而賣權損失有限;以向下波動來說,買權損失有限而賣權獲利無限。綜合二者,則波動性對買、賣權的買方而言仍是有利的,所以權利金會較高。綜合以上五點因素,可整理成下表:

影響因素 1目前價格S 2履約價格K 3無風險利率R+ 4權利期限T 5波動性σ
買權CALL + - + + +
賣權PUT - + - + +

重要名詞

在此我們要介紹二項重要的名詞:一是選擇權之價內、價平與價外;二是選擇權之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

一、價內、價平、價外

價內選擇權指買方在此時要求履約即可獲利。因此價內買權,必是當目前價格高於履約價格(S>K) ,買方可要求履約以低價買進,旋即以較高的市價賣出;而一價內賣權,則必是目前市價低於履約價格(S<K),買方可以高價賣出,而以較低的市價買回。 以上原文作 in-the-money。若市價等於履約價,稱作價平選擇權。
若買方在此時履約得不到任何好處反而有損失,則稱作價外選擇權,即當S<K的CALL和S>K的PUT。

二、內含價值、時間價值

選擇權的價值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內含價值;二是時間價值。
所謂的內含價值,就是價內選擇權立即履約所獲得之利潤。
而時間價值就是買方對價平或價外選擇權進入價內或已為價內但更深入價內的一種期望,所願意支付的權利金,這種期望會隨著時間的消逝而機會愈來愈少,直至到期日為零,所以稱作時間價值。

為何要交易選擇權

一、獲利無限,風險有限

當買進選擇權時,就如同買進公益彩券,獲利無限大,風險則只是損失權利金。

二、成本優勢

手中資金有限,希望希望賺取股市上漲之利潤,可買進買權;股市下跌,無法融券放空,可買進賣權。

三、避險

投資股票,可以買進賣權或賣出買權的方式避險。選擇權買方避險後,因支出權利金數額不大,當股票或期貨指數呈現獲利時只要獲利金額扣除權利金為正值時,買方可任股票或期指持續獲利而不需解除避險部位。(就如買了保險一樣)

四、賺取時間價值

賣出選擇權類似於開保險公司,交易人收取保費承擔風險,此風險隨著時光的流逝呈現遞減的狀態,可賺取時間價值。

五、可依個人需要設計不同的交易組合

1.看大漲: Buy Call。
2.盤整看漲: Sell Put。
3.盤整: Straddles、Strangles。
4.盤整看跌: Sell Call。
5.看大跌: Buy Put。
6.價差: Bull Call(Put) spread、Bear Call(Put) Spread。
7.避險: Buy Protective Put、Buy Protective Call。
8.其他組合運用。

交易策略簡介

主要可分三大部分:
一、 單一選擇權的操作
二、 價差選擇權交易
三、 混合式選擇權交易

一、單一選擇權的操作

單一部位的操作是其它各種交易策略的基石,若有清晰的觀念則千變萬化的組合皆可迎刃而解,其操作的時機大致如下:

買入買權 (Buy or Long one call)
1. 預期標的物價格上漲
2. 將買進標的物決策遞延
3. 降低直接放空標的物(現貨或期貨)的風險

買入賣權 (Buy or Long one put)
1. 預期標的物價格下跌
2. 將賣出標的物的決策遞延
3. 降低直接作多標的物的風險

賣出買權 (Write or Short one call)
1. 預期標的物價格會稍為下跌
2. 為已持有的標的物設定賣點,且嚴格執行
3. 為已持有的標的物提供有限度的避險

賣出賣權 (Write or Short one put)
1. 預期標的物價格會稍為上漲
2. 為欲持有的標的物設定買點,且嚴格執行
3. 為已放空的標的物提供有限度的避險

二、價差選擇權交易

價差選擇權交易指的是將同一類但不同系列的選擇權組合起來的投資策略。所謂同一類,即指皆為Call或皆為Put,所謂不同系列,即指組合的月份不同或履約價不同,前者稱作水平價差,後著稱作垂直價差。若二者皆不同,則稱作對角價差。以下介紹垂直價差的兩種型態:

1. 看多價差交易
A. 若以買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低之Call,並賣出履約價較高之Call
B. 若以賣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低之Put,並賣出履約價較高之Put

2. 看空價差交易
A. 若以買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高之Call,並賣出履約價較低之Call
B. 若以賣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高低之Put,並賣出履約價較低之Put

三、 混合式選擇權交易

混合部位指的是同時買進或賣出權利期間相同的Call或 Put,若履約價相同,則形成跨式(Straddle) ,若履約價不同則組合成垂直混合式(Strangle)。
1. 買進履約價相同的Call 和Put,形成下跨式,當期貨大漲或大跌時獲利。
2. 賣出履約價相同的Call 和Put,形成上跨式,當期貨在損益兩平區間盤整時獲利。

操作技巧

一、注意到期日

由於選擇權的時間價值有隨時間遞減的特性,因此何時賣就顯得很重要;賣的太早,距離到期時間長,時間價值遞減速度緩慢,資金的機會成本增加;賣的太晚,時間價值低落,可能就無利可圖;依據選擇權的定價理論,時間價值於到期前4週起遞減速率開始加快,在此時賣出選擇權可獲得最大的資金使用效率。

二、長波段行情後

在長波段行情後,行情多半會進入混亂無秩序狀況,行情開始陷入盤整震盪格局;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大增,此時的權利金價值也較高,加上因是盤整格局,時間的消逝對賣方有利,故是最佳賣出選擇權的時機點。

三、行情多半時間均為盤整走勢

明顯趨勢的行情令人亢奮,不過大部分的商品和大部分的市場多數的時間內是處於盤整的狀態;在沒有行情的狀況下,多空都難有獲利空間,此時採取守勢以賣出選擇權賺取權利金的做法將是最佳選擇,以中性的操作策略來因應。

四、擴大交易商品種類進行風險分攤

賣出選擇權的概念類似於開保險公司,交易人收取保費承擔風險;如果能同行進行多種商品交易,將可降低單一商品反向噴出的交易風險,畢竟指數、外匯、能源或穀物要在同一時間均出現噴出的機會是相當小的。

選擇權與期貨的異同

一、相同點

都是一種契約,約定在未來以特定的價格買賣某一商品或金融資產。

二、相異點

1.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不同
FUTURES :買方與賣方之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OPTION :買方有權利無義務,賣方有義務無權利。

2. 履約價格訂定方式不同
FUTURES :由買賣雙方透過公開市場喊價決定。
OPTION :以人為方式在事先選定。

3. 買賣收支行為的有無
FUTURES :買賣是發生在未來,目前並無實際買賣行為發生,祇是簽下契約,彼此繳交的保證金只是為防止違約或支應浮動損失。
OPTION :目前即有買賣收支行為發生,買方支付權利金,即買權或賣權的價格給對方。

4. 保證金的要求不同
FUTURES :買賣雙方都有義務,故都要繳交保證金。
OPTION :買方有權利無義務,故不須繳交保證金;賣方有義務,故要繳交保證金。

5. 履約價格訂定方式不同
FUTURES :保證金是定額,由交易訂定。
OPTION :保證金是用公式計算,並非定額。

6. 衍生商品的能力不同
FUTURES :衍生商品的能力較弱,只有一度空間 (時間)。
OPTION :衍生商品的能力較強,有二度空間 (時間、履約價)。

本文所載資料包括建議預測及績效報告,均為本公司研究團隊長時間的分析整理,
僅供參考不作獲利保證,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投資人在決定買賣前,
應先考量個人所能承受之風險,並先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