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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價格發現為期貨最原始的功能,另外還提供持有現貨之交易人一個避險的管道,也提供投資人達到投機的目的,所以期貨具有價格發現、避險及投機等功能。 |
A: |
期貨交易為定型化契約之保證金交易,不同於股票為認同公司價值的投資行為,持有期貨等於持有合約,並且有到期日及逐日結算的規定,不同於股票可以長期持有並可每年享受配股的權利。 |
A: |
1.保證金交易。
2.槓桿比率大。
3.逐日結算損益。
4.有到期日限制。
5.具有價格發現的功能。 |
A: |
1.進出靈活,沒有現貨融資、融卷的任何限制。
2.跳動點精細,市價衝擊低。
3.交易成本低,約為股票之一半。
4.不容易出現漲停買不到,跌停賣不掉的流動性問題。
5.僅研判指數,不必煩惱選股問題。 |
A: |
選擇權的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的價格,之所以會把選擇權的價格又稱做權利金,是因為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買進此權利,所必須付出價錢,自然地,便叫做權利金了。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並負擔履約的義務,亦會要求收取一定的權利金(Premium)。 |
A: |
下單時應註明選擇權履約價格、到期月份、買權或賣權、買進或賣出、委託種類、時效性條件及交易價格。 |
A: |
造市者制度是為了提昇選擇權市場之流動性而設計的一種制度。由交易所選擇特定交易者於市場中進行買賣報價,使交易人在參與市場時能隨時獲知適當且公平的買賣價格。造市者的主要功能在於提昇交易市場的價格密接性、連續性、穩定性、及市場流動性,並協助市場促成交易。 |
A: |
選擇權的成交價是市場上實際有成交的價格,而結算價則為期交所透過其內部理論計算、為了每日結算作業所設計出來的價格。各合約的結算價有可能與成交價相同,但若成交價偏離理論價格太多,則會出現與成交價不同的結算價來做為每日損益結算的基準。 |
A: |
期貨每日結算價計算方式:採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
A: |
(1)期貨商品跨月價差即為同一期貨商品,同時一買一賣兩不同契約月份之組合式委託,兩個月份契約需同時成交,該筆委託始成交。舉例來說:『同時買進10月TX並賣出11月TX』即為TX之跨月價差委託。 (2)其主要功用為二:1.便利交易人到期轉倉2.提供交易人直皆以跨月價差委託單反映各月份價格看法。 |
A: |
期貨契約當日沖銷是指交易人於同一交易日內,於同一交易帳戶進行兩筆相同契約之交易,前一筆為當日新增部位,後一筆為沖銷前一筆成交之留倉部位。 |
A: |
期交所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之收取標準訂定為不得低於現行結算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之50%,並取仟元整數進位。本公司現階段當沖收取比例為65%之原始保證金。 |
A: |
依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之規定,得適用當沖交易保證金減收作業之交易人資格為: 1.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2.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不含選擇權),其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者亦同。 3.除期貨交易應有保證金外,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證明計達所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所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所需保證金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
A: |
收盤前15分鐘(13:30)起,停止接受當日沖銷交易新增部位之買賣申報,惟交易系統已接受之委託單仍屬有效,得持續撮合至收盤,並按當日沖銷保證金計收標準收取保證金。惟該部位仍須於當日完成沖銷,期貨商應於收盤前對其逕行強制平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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