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ETF期貨後,期交所於2015年12月推出ETF選擇權,提供交易人更多元化之投資與避險管道外,亦增加交易人金融商品操作上之彈性。ETF選擇權以現股ETF為交易標的物,上市初期,推出與ETF期貨相同標的之ETF選擇權,包含「台灣50」、「寶滬深」、「FB上証」、「元上證」、「FH滬深」及「CFA50」及「深100」等7檔ETF選擇權,具交易策略多樣化、多空交易靈活及財務槓桿高優勢,且設有造市機制提供流動性。
ETF選擇權無多空交易限制,不需先買後賣,亦可當日沖銷,操作靈活。由於履約價格眾多且到期時間標準化,於各種行情下,均有對應之交易策略。除單純看漲買進買權,看跌買進賣權外,亦可站在賣方賺取盤整行情時之時間價值,並可搭配現股ETF及ETF期貨,形成不同之交易策略。
ETF選擇權具有財務槓桿高特性,交易相同規模之ETF選擇權與現貨相較,所需之資金成本,以一個月到期、標的現貨價格31.5、價平權利金約1點買權為例,買進ETF選擇權約是現股買進的1/31,是融資買進的1/12;賣出ETF選擇權約是現股賣出的1/8 ,是融券賣出的1/7。
ETF選擇權交易標的與ETF期貨相同,包含台股ETF及陸股ETF。陸股ETF泛指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來自中國大陸股價指數之ETF,在ETF選擇權上市後,臺灣期貨市場交易人又多一項可參與陸股之投資工具。陸股相關ETF選擇權與ETF期貨均採新台幣計價,故無需面臨匯率風險,且交易時間至下午4時15分,交易人可於臺灣股市收盤後,參與中國大陸股市投資,提供避險與交易管道。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買中心上櫃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為10,000受益權單位; 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單位由期交所另定之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標的證券為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者,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計算;標的證券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日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之15%為限,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新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價格之上下15%為止
| 履約價格 | 間距 |
|---|---|
| 新台幣2元以上,未滿10元 | 新台幣0.2元 |
| 10元以上,未滿25元 | 0.5元 |
| 25元以上,未滿50元 | 1元 |
| 50元以上,未滿100元 | 2.5元 |
| 100元以上,未滿250元 | 5元 |
| 250元以上,未滿500元 | 10元 |
| 500元以上,未滿1000元 | 25元 |
| 1000 元以上 | 50元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同最後交易日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