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之組織及運作

壹、內部稽核組織:

  •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為一獨立單位,依法隸屬董事會。
  • 二、本公司稽核部設置主管一人,並視規模、業務狀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之專任內部稽核。

貳、內部稽核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參、內部稽核之運作:

  • 一、年度稽核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 內部稽核依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風險評估結果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本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年度稽核計畫應報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已設立獨立董事者,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年度稽核計畫應依主管機關所規定格式內容、時限及方式申報年度稽核計劃、實際執行情形及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 稽核人員應依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查核,定期性查核應於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寫完成後,併同相關文件資料妥為保管;稽核報告(含查核明細表)併同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 二、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
    • 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執行情形。
    •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應交付獨立董事查閱。
    • 內部稽核發現重大違規或受重大損失之虞等重大事件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獨立董事。如對查核缺失事項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本公司重大損失者,亦應作成報告陳核及通知各獨立董事,並通報主管機關。
  • 三、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督導:
    • 內部稽核應督促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乙次,並經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主管機關所規定格式內容、時限及方式申報。前項聲明書並應刊登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主管機關所指定網站。
  • 四、缺失事項改善追蹤:
    • 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並提報董事會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 上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包括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

 肆、內部稽核人員任免及考核

本公司稽核部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3條第5項、權責劃分辦法及權責表之規定辦理。
稽核主管之任免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內部稽核人員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稽核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

 

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歷及訓練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均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資格之規定,並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主辦或本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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