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期權交易財務槓桿高,投資人請慎重考量自身財務能力,並特別留意控管風險。使用電子下單交易委託買賣時,仍可能面臨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不確定因素,致使委託買賣無法傳送或接收或延遲,投資人交易時應自行留意。本公司保留變更報名名單、課程內容之權利。課程內容提及之交易策略,並不代表未來獲利,投資人需審慎評估。
許可字號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25號11樓、12樓
電話:(02)2717-6000 期貨商許可證號:110年金管期總字第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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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蒐集本人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本人告知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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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貴公司受理本人申請報名「IB課程報名」資格審查、活動內容及後續培訓相關必要事宜。
2.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包含期貨經紀、期貨顧問、期貨經理、槓桿交易商、證券交易輔助人等相關金融業務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符合本公司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之業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166、181、182)。
3.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及行銷(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客戶管理與服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 040、059、063、069、090)。
4.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管控措施。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照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等。
三、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3.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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